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亡”的规定,考虑了此类状况致使的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原因有关,肯定意义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缘由导致的“事故伤害”范围扩大到了“因病”范围,一定量上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职能范围。
因此,在对此类情形工伤认定的把握上,既要考虑工伤保险的规范属性和国内现阶段国情特征,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可以无限度扩大。因此,准确的理解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情形下的“工作时间”与“工作职位”等认定标准与工伤认定标准存在差异看上去十分必要。
(一)关于视同工伤情形下“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的认定标准
1.工作时间应当严格的理解为从事工作的时间,包含劳动者加班的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合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扫尾性工作遭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料之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缘由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通过对条例前后两个条文的对比大家可以看出,在时间要点上认定工伤的情形较之视同工伤的情形更为宽泛,不只包含工作时间、还包含了工作时间前后、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点。从法律规定的上下文条约理解,视同工伤中的“工作时间”应当作出严格的理解,不可以任意扩大。
关于工作时间的认定,从字面意思理解应当为工作的时间,结合工伤保险规范设立的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工作时间应当理解为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时间,包含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职工加班加点的时间,而非限定为某一特定的时间段,判断一段时间是不是是工作时间,可综合考虑具体工作安排、这期间内劳动者的活动是不是符适用工单位的目的、是不是从事与工作内容有关的活动、是不是受用人单位支配和控制、有关的考勤记录、是不是存在加班状况及事发时的现实情况等原因、公司有关规章规范中是不是明确等原因综合认定,但对于是不是为从事工作仍然是调查认定的核心。